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情形

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形成原因、请求权人、请求权的存续期间、处理机关以及效力上。以下是具体的区别和情形:
无效婚姻
1. 形成原因 :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,如重婚、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、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、未到法定婚龄。
2. 请求权人 :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。
3. 请求权存续期间 :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前均可提出请求。
4. 处理机关 :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。
5. 效力 :自始无效,法院宣告后无效婚姻关系即不存在。
可撤销婚姻
1. 形成原因 :违反当事人意愿,主要是因胁迫结婚。
2. 请求权人 :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。
3. 请求权存续期间 :受胁迫的一方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;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者须在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4. 处理机关 :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。
5. 效力 :在被撤销前有效,撤销后自始无效。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,也可以选择放弃。
总结
无效婚姻 是由于违反结婚的实质条件,如重婚或疾病等,导致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可撤销婚姻 则是由于结婚时存在非自愿因素,如胁迫,使得婚姻在特定条件下可被撤销。
无效婚姻的情形通常是绝对的,不随时间改变;而可撤销婚姻在一定时间内可被撤销,超过时限则请求权消灭。
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范围更广,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;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主要是受胁迫的一方。
无效婚姻一旦被法院宣告,即自始无效;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,撤销后才自始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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